设立较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
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管理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较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这里所述的企业为较终目的地企业,较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较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较终目的地管理原则。